紀錄片製作之法律解析,非常榮幸邀請到黃秀蘭律師,講授智慧財產法律課程。解惑拍攝製作中,常遇到的影像素材授權、配樂使用及作品侵權爭議。
在法律上,著作原創性之定義可區分為「原始性」及「創作性」,「原始性」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,非單純模仿、抄襲或剽竊而來;「創作性」係指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,僅依社會通念,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,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。紀錄片是有創作原創性的!
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係永久存續,且不得讓與或繼承。著作人格權包含三大內涵:「公開發表權」、「姓名表示權」、「禁止內容不當改變權」,實務上常見透過合約約定「著作人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條款,但姓名表示權除外」,表示創作者雖配合委製單位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,但仍保留署名之權利,可以解決推廣紀錄片作品之執行難題。
紀錄片配樂及拍攝現場之背景音樂,涉及音樂著作、錄音著作、表演著作等樂曲之使用,權利種類及授權關係較為複雜。欲使用某歌曲作為配樂,需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授權,授權內容應包括授權標的、地區、期間、授權金、授權權利及載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