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堂課有幸邀請到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的許曉芬教授,為我們解密智慧財產權,教授提及「遇到問題是常態,沒遇到是幸運」,因此心裡需要具備「遇到了如何解決,沒遇到如何預防」的心態。
從出版、電影、電視、音樂、遊戲、網路等媒介,透過新媒體、社群參與、粉絲經濟等方式進行傳播,可能會在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公平交易方面、契約/授權方面、民法方面上產生法律問題。尤其是著作權及契約/授權方面尤須謹慎。
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係永久存續,且不得讓與或繼承。著作人格權包含三大內涵:「公開發表權」、「姓名表示權」、「完整性或同一性保持權」,實務上常見透過合約約定「著作人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條款,但姓名表示權除外」,表示創作者雖配合委製單位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,但仍保留署名之權利,可以解決推廣紀錄片作品之執行難題。
所稱之創作「創作」須具原創性,即須具原始性及創作性。亦即須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思想或情感,著作權法使予以保護。「原始性」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,非單純模仿、抄襲或剽竊而來;「創作性」係指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,僅依社會通念,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,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。
紀錄片配樂及拍攝現場之背景音樂,涉及音樂著作、錄音著作、表演著作等樂曲之使用,權利種類及授權關係較為複雜。欲使用某歌曲作為配樂,需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授權,授權內容應包括授權標的、地區、期間、授權金、授權權利及載體。
合約是結合商業考量與法律考量的成果,解決人事時地物的問題。雙方都要能理解合約、協商合約、簽署合約並遵守合約,才能雙贏。要注意授權標的(授權人是否有授權的權限?授權前權力歸誰?)、授權區域(台灣?全球?)、授權期間(一年?五年?買回?)、授權範圍(作品版次?可語文改編或改拍電影?重製?公開傳輸?詞曲著作還是錄音著作?)、授權利用的方法(平面?電子出版?有聲書?串流平台?)、權利金計算(一次性或按件?有疑義該如何?)、聲明保證條款(保證不會有侵權疑義,有的話誰負責?)、契約終止(如何終止?終止後雙方負擔的義務?)